事項名稱: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設定依據: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7條,國務院《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申請條件:
1.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2.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黨政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漢語拼音字母、數字;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
3.符合國家其他有關企業名稱的法律、法規規定。
辦理材料:
1. 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2.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